第三十五条
尚未生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民政、发展改革、教育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居家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的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
(一)鼓励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支持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养老、家政、物业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
(二)医师、护士和医技等专业技术人员到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执业的,在执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与其他医疗机构内执业的同类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
(三)定期举办养老护理职业技能竞赛,对成绩优秀者予以奖励。支持优秀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参加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评选;
(四)组织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引导用人单位健全和完善职业技能等级与薪酬待遇挂钩机制。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素养和服务能力。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