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支持保障第三十七条尚未生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养老志愿服务制度,扶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培育志愿者队伍,为志愿服务人员提供专业培训。鼓励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村(社区)工作者、在校学生、低龄健康老年人等参加居家养老志愿服务。社会工作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托志愿服务记录,建立健全养老志愿服务激励机制。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