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支持保障第三十二条尚未生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补贴项目、标准和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使用水、电、燃气、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安装、使用和维护固定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等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