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尚未生效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高龄、空巢、独居、残疾、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居家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制度,明确探访关爱服务内容,督促和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关爱服务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要求,做好辖区内特殊困难老年人的探访关爱服务工作,根据需要逐步为特殊困难老年人配备紧急呼叫设备,提供安全监测、实时求助、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关爱服务。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