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尚未生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医疗卫生服务与居家养老服务结合,推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村卫生室与农村互助幸福院毗邻建设,促进资源整合、服务衔接,方便居家老年人就近获得医疗卫生服务。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