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尚未生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村(社区)为依托、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由基本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和公益互助服务等共同组成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