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尚未生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村(社区)为依托、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由基本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和公益互助服务等共同组成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