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服务设施第十八条尚未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用途和政府投资、资助建设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不得侵占、损害或者擅自拆除养老服务设施。经法定程序批准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使用性质或者拆除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的要求,就近及时补建或者置换。在补建或者置换完成前,应当安排过渡性设施用于居家养老服务。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