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尚未生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养老服务需求变化等情况,制定并适时调整本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和实施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应当包含上级人民政府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事项,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支出责任,并与其他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政策等衔接,不得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
制定、调整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应当开展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和服务资源调查,充分听取有关单位、专家、老年人和社会公众意见。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