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服务设施第十五条尚未生效对城镇居住区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确定养老服务设施权属归政府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移交方式,将设施和有关建设资料无偿移交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纳入国有资产统一管理,用于开展公益性养老服务。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