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以及有关要求,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定期报送电子数据;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机关要求的数据转换成能够读取的格式提供。审计机关通过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取得的电子数据等资料能够满足需要的,不得要求被审计单位重复提供。

审计机关对取得的电子数据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需要向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的,被审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审计机关需要查阅、使用被审计单位的涉密资料的,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