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事项进行全面审计,也可以对其中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审计机关有权对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预算管理情况、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等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或者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