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审计机关开展审计监督时,有权对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进行检查,被审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本市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应当按照规定向审计机关开放。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数据或者开放查询权限的措施。

审计机关收集和处理相关电子数据应当遵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