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定期审计、专项审计。

审计机关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