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第二章 审计监督职责第十六条有效对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外籍华人、归侨侨眷及上述人员设立的团体、投资企业捐赠或者捐赠兴办的,由政府部门管理或者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财物或者公益事业项目,审计机关有权对其接收、管理、使用、分配等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涉及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提供的援助、贷款项目的审计监督,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