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被审计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结合实际明确或者指定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被审计单位负责财务工作的机构不得同时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