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第二章 审计监督职责第十五条有效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下列公共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绩效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一)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金;(二)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有关住房专项资金;(三)以货币、有价证券和实物等各种形式捐赠的社会捐赠基金、资金;(四)社会公益性募集资金;(五)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范围的其他公共资金。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