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八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条尚未生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并加强对使用资金的绩效管理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