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中文English
西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条

尚未生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固体废物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用地,推动固体废物就近利用、处置,提升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能力。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

本站文本分别转载自共产党员网党内法规库、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两套规范体系,本站分库检索、不合并结果。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