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八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一条尚未生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固体废物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用地,推动固体废物就近利用、处置,提升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