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七章 危险废物第三十六条尚未生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立城乡一体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对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分布零散、路途偏远或者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边远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设立医疗废物中转场所,或者就近集中安全规范处置。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