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尚未生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立城乡一体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对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分布零散、路途偏远或者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边远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设立医疗废物中转场所,或者就近集中安全规范处置。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