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尚未生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体系,兼顾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学校以及其他危险废物产生量少的生产经营者。

引导和支持具有危险废物收集经验、专业技术能力,社会责任感强的单位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鼓励园区建设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处置设施和场所,依法为周边小微企业、科研机构、学校等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服务。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