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七章 危险废物第三十五条尚未生效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如实填写电子转移联单。因特殊原因无法填写电子转移联单的,可以先使用纸质转移联单,并在转移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补录至电子转移联单系统。跨自治区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