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尚未生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设区的市(地区)人民政府(行署)负责组织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统一布局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设施、场所,确保本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置。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