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七章 危险废物第三十四条尚未生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设区的市(地区)人民政府(行署)负责组织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统一布局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设施、场所,确保本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置。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