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章 农业固体废物第三十一条尚未生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农用薄膜回收处置工作,合理布局农用薄膜回收网点,解决偏远地区农用薄膜转运难题;指导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落实回收责任;组织农牧民参与农用薄膜回收活动,鼓励将废弃农用薄膜交至指定网点;鼓励和支持废旧农用薄膜再生利用,推动形成回收利用体系。推广适应高原气候的全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农用薄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