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Not yet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农用薄膜回收处置工作,合理布局农用薄膜回收网点,解决偏远地区农用薄膜转运难题;指导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落实回收责任;组织农牧民参与农用薄膜回收活动,鼓励将废弃农用薄膜交至指定网点;鼓励和支持废旧农用薄膜再生利用,推动形成回收利用体系。
推广适应高原气候的全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农用薄膜。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