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章 建筑垃圾第三十条尚未生效建筑垃圾应当交由经过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进行运输。运输单位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规定运输至指定地点。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