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尚未生效

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堆放到指定地点并及时清运或者利用、处置,不得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投放。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合理设置装饰装修垃圾临时堆放场所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县(区、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单位设置装饰装修垃圾临时堆放场所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装饰装修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场所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生活,并采取围挡、装袋、覆盖等防止污染的措施。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