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尚未生效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生态优先、系统治理,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原则。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