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尚未生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