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尚未生效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条例。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