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尚未生效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条例。

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