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尚未生效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收集厨余垃圾,采取防恶臭扩散、防遗撒、防滴漏等有效措施,防止厨余垃圾污染环境,并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