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生活垃圾第二十四条尚未生效交通干线、江河湖库、旅游景区、项目施工场地等区域的生活垃圾,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行政、文化和旅游、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分别管理。鼓励推广交通干线辖区基层组织组织人员分段负责捡拾垃圾等有效做法,防止生活垃圾污染环境。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