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生活垃圾第二十二条尚未生效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