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尚未生效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