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尚未生效

矿山企业应当采用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和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的先进工艺、设备、产品、方法和技术,从源头减少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提高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产品和技术。鼓励矿山企业研究开发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利用技术。

鼓励和支持利用符合标准的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实施井下充填、生态修复或者用作路基材料等。

尾矿贮存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治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