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第十六条尚未生效自治区实行风电和光伏发电退役设备处理责任制度,推进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科技、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从事风电、光伏发电建设运营的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条件的企业对退役风电机组叶片、光伏组件等进行循环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