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第十四条尚未生效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时,应当核实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在依法签订的书面合同中明确工业固体废物的名称、性状、重量、数量、运输方式、接收人和污染防治要求等,并要求其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