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尚未生效

违反第三十八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清理,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拆除临时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