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尚未生效违反第十八条规定,共享交通工具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投放的车辆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及时清理妨碍市容和公共交通秩序的共享交通工具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