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尚未生效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桥梁、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临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堆放物品的,或者占用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区域从事经营性车辆维修、清洗和装饰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