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尚未生效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口香糖渣等废弃物;

(三)乱丢电池、荧光灯管、显示器等特殊废弃物;

(四)乱扔动物尸体;

(五)其他损害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