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二条尚未生效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即时清理宠物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