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条尚未生效在公共厕所不足且不易规划新建公共厕所的地段、人员密集的区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与有关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对其内部厕所进行改造或者给予适当补贴,并在约定时间内对外免费开放。鼓励商业服务窗口单位、宾馆饭店以及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附设的内部厕所在工作(营业)时间内免费对外开放。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