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九条尚未生效新建公共厕所应当符合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适当提高女厕位数量。已经建成的公共厕所未达到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应当逐步改造达到标准。在不易增建固定式公共厕所且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市、县(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活动式公共厕所。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