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尚未生效

新建公共厕所应当符合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适当提高女厕位数量。

已经建成的公共厕所未达到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应当逐步改造达到标准。

在不易增建固定式公共厕所且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市、县(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活动式公共厕所。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