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尚未生效

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建设大型公共建筑时,应当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等各类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与接收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并于办理移交手续后十五日内书面告知所在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