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七条尚未生效禁止占用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区域从事经营性车辆维修、清洗和装饰。从事经营性车辆维修、清洗的,所产生的污水、污泥、油污等不得随意排放。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