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尚未生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设置早(夜)市、应季瓜果销售点等便民临时摊点。临时摊点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和时段有序经营,保持整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桥梁、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临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堆放物品。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