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尚未生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在居民住宅楼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两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充电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公安派出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