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Not yet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在居民住宅楼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两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充电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公安派出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