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尚未生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在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