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尚未生效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在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