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尚未生效居民住宅区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做好自用房屋、自用设备和场地的消防安全防范,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二)设置防盗网等设施时,应当根据逃生和灭火救援需要,预留或者另行设置逃生窗口;(三)遵守防火安全公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四)配合做好消防安全相关工作,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告;(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